国家2级足球运动员查询(足球的国家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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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国家2级足球运动员查询(足球的国家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的标准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3月重新修订的)

400米栏手计:1:00.0电计:1:00.14

400米手计:1:03.0电计:1:03.14

400米栏手计:1:08.0电计:1:08.14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A联赛或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甲B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或参加全国甲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区、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5、乒乓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成年、青年比赛中获得团体前六名,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地)市或相当于省辖市的比赛,以及在各省、市、自治区系统正式比赛中,获得团体赛前三名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达到50%,或出场次数达到三分之一,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或在关键场次出场比赛为该队获胜作出贡献的),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

(三)在各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单打前八的运动员。

6、武术二级运动员(二级武士)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套路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十二名者;

(二)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套路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六名者;

(三)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散打比赛中,获各级别前六名者;

(四)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散打比赛,获各级别前三名者。

二、国家二级运动员,什么概念

国家二级运动员就是在业余的基础更上两个台阶!因为中国在运动员这样一块有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健将,国家健将,奥运标度!能达到二级运动员就是走向职业运动员的一个开始吧!

每个项目都有二级运动员的标准就是用来衡量一个人有没有到达!比如100米100米手计:11.5电计:11.74在参加省级及以上的水平比赛达到要求就可以去申请!

在就学方面也有优势可以体育特长生的身份参加单招、高水平运动队报考上大学!

体育特长生又叫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是指经过教育部批准的招生高校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的建设需要,推进素质教育,从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中特招有体育项目特长且又符合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学生。

另外还招收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3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这都属于体育特长生的范围。

三、国家足球二级运动员申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3月重新修订的)

400米栏手计:1:00.0电计:1:00.14

400米手计:1:03.0电计:1:03.14

400米栏手计:1:08.0电计:1:08.14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A联赛或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甲B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或参加全国甲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区、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5、乒乓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成年、青年比赛中获得团体前六名,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地)市或相当于省辖市的比赛,以及在各省、市、自治区系统正式比赛中,获得团体赛前三名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达到50%,或出场次数达到三分之一,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或在关键场次出场比赛为该队获胜作出贡献的),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

(三)在各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单打前八的运动员。

6、武术二级运动员(二级武士)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套路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十二名者;

(二)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套路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六名者;

(三)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散打比赛中,获各级别前六名者;

(四)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散打比赛,获各级别前三名者。

四、足球的国家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的标准是什么

一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全国甲级联赛、全国锦标赛、女子足球全国锦标赛杯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至8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9至12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13至16名不超过全队的30%);

2、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至8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9至12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13至16名不超过全队的30%);

3、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至4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5至12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13至16名队中的突出运动员)。

4、参加全国青年联赛获得第1至4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2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3、4名不超过全队的20%);

5、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冠、亚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冠军不超过全队的50%,亚军不超过全队40%)。

二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全国甲级联赛、锦标赛、女子足球全国锦标赛和杯赛、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2、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3、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至4名的各队运动员,第5至8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9至12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13至16名不超过全队的30%);

4、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1至4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5、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决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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