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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一级足球运动员评判标准是什么
(一)参加亚洲杯、亚运会比赛的男子运动员分别授予:第一至四名100%、第五至八名8096、第九至十六名60%;女子运动员分别授予:冠军100%、亚军80%、第三名70%、第四名60%、第五至八名50%。(二)参加亚俱杯、亚洲优胜者杯的运动员授予第一至四名50%、第五至八名30%。(三)在全国运动会上获得前四名的男子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按名次前后分别为30%、20%、10%、10%;女子各队运动员分别为冠军30%、亚军20%、第三名10%。(四)在男子足球全国甲级联赛和足协杯赛中获得前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按名次前后分别为40%、30%、20%、20%。女子足球在全国性联赛中获得冠军、亚军、第三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40%、30%、20%。(五)上述名次以下的男子前十二名,女子前八名(全年全国正式比赛最好成绩)队,可以推荐一名在本队从事专业训练六年以上(不包括体校训练时间)的运动员,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六)中国足球协会每年可推荐2名全队成绩未达标的优秀运动员为运动健将。三、一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杯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二)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三)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九至十六名不超过两名运动员。(四)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
二、足球的国家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的标准是什么
1、足球的国家一级运动员的标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2、(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杯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二)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
3、(三)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九至十六名不超过两名运动员。
4、(四)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足球的国家二级运动员的标准:1.参加全国甲级联赛、锦标赛、女子足球全国锦标赛和杯赛、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5、2.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6、3.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至4名的各队运动员,第5至8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9至12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13至16名不超过全队的30%);
7、4.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1至4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l%〕;
8、5.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决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三、国家足球二级运动员申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3月重新修订的)
400米栏手计:1:00.0电计:1:00.14
400米手计:1:03.0电计:1:03.14
400米栏手计:1:08.0电计:1:08.14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A联赛或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甲B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或参加全国甲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区、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5、乒乓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成年、青年比赛中获得团体前六名,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地)市或相当于省辖市的比赛,以及在各省、市、自治区系统正式比赛中,获得团体赛前三名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达到50%,或出场次数达到三分之一,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或在关键场次出场比赛为该队获胜作出贡献的),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
(三)在各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单打前八的运动员。
6、武术二级运动员(二级武士)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套路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十二名者;
(二)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套路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六名者;
(三)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散打比赛中,获各级别前六名者;
(四)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散打比赛,获各级别前三名者。
四、小学生体育达标每一项目的标准
1、为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机制,激励学生积极参加身体锻炼,教育部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要求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并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只有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学生,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
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3、参考资料:体育百科_体博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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