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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育教育训练学的毕业证怎么写的
毕业证书的内容和格式可能会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体育教育训练学的毕业证书可能包含以下信息:
1.学校的名称和标志:这是毕业证书上最基本的信息,表明这个证书是由哪个学校颁发的。
2.毕业生的姓名:这是证明这个证书是发给谁的重要信息。
3.学习专业:这里会写明毕业生在学校学习的专业,也就是“体育教育训练学”。
4.学习时间:这里会写明毕业生在学校学习的时间,通常是从入学到毕业的年份。
5.学习成果:这里会写明毕业生在学校的学习成果,例如获得的学分、荣誉等。
6.发证日期和签名:这是毕业证书的有效日期,以及颁发这个证书的学校负责人的签名。
7.学校的印章:这是毕业证书的法律效力的保证,通常需要加盖学校的公章。
以上只是一般的情况,具体的毕业证书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具体的信息,建议直接向你的学校咨询。
二、加强体育素质的文件
1、关于印发《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民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3、《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用于20至59周岁身体健康人群进行体育锻炼的一套标准。为进一步促进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现将《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4、体育总局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5、《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6、第一条为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努力构建面向大众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激励和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面提高全体人民的健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7、第二条《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20至59周岁生理和心理健康的人群。
8、第三条国家提倡上述人群按照《标准》的锻炼项目,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达标测试。
9、鼓励和提倡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本《标准》所列锻炼项目以外的其他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
10、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的《标准》施行工作;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施行工作。
11、国家民族、农业、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标准》的施行工作。
12、各行业体协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标准》的施行工作。
13、第五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把施行《标准》工作与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和比赛、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宣传施行《标准》的目的、意义,并定期收集和反馈实施《标准》的有关情况。
14、第六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县、乡镇要把施行《标准》作为体育进社区和文明建设以及开展农村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努力为社区居民和广大农民参加《标准》锻炼创造条件,并结合实际开展达标测试。
15、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要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开展经常性的《标准》锻炼,并定期开展达标测试。
16、第八条《标准》按照性别和年龄分为男女各八个组别。
17、第九条《标准》锻炼和测试的项目设五大类,男女各二十三项(锻炼测试项目表附后)。
18、第十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施行《标准》的重要意义,把施行《标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19、第十一条施行《标准》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具备与所设锻炼项目相适应的体育器材和设施。
20、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充分保证施行《标准》所需的经费,把推行《标准》作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一并计划,一并预算。
21、第十三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推行《标准》中的作用,培养和建立一支《标准》测试人员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
22、第十四条推行《标准》的各部门和单位要具备对伤害事故进行处理的设施和条件。
23、第十五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经过达标测试达到合格、良好和优秀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24、第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标准》施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5、第十七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行《标准》的实施细则。
26、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参加达标活动:有严重疾病,医生认为不宜参加运动者;身体发育异常、身体畸形和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参加达标活动者;近期患有急性疾病,体力尚未恢复者。
27、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28、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中小学体育工作发展规范
1、(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3、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4、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5、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6、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7、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8、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9、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10、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11、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12、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13、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14、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15、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16、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17、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18、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19、第十三条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20、第十四条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21、第十五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22、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23、第十六条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24、第十七条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25、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26、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27、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28、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29、第二十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30、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31、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33、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3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35、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36、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37、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38、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39、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40、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41、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42、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43、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44、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45、(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46、(二)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47、(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48、(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49、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50、第二十九条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51、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52、第三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53、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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